郑州市检察院曝光三类罪犯躲避收监典型案例
来源:    发布时间: 2016-11-29 10:35   2955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今年5月份以来,根据要求,郑州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集中清理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专项活动,一批判处实刑却未执行刑罚的罪犯被重新收监执行。为了躲避收监,这些罪犯都用了啥招,郑州市检察院对其中几起典型案例进行了曝光。

今年10月28日,郑州市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局在回访新收监罪犯监狱改造情况时,接到了洛阳监狱反馈的情况:经郑州检察监督已于今年8月收监的罪犯高峰,在监狱生活能够自理,正常服刑。

  罪犯高峰因病在20岁双目失明,27岁在郑州犯下故意杀人罪,于2008年3月11日被郑州市中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他犯罪后法院以其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为由,于2009年3月17日裁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在这次集中清理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专项活动中,郑州市检察院派检察官专门到高峰居住地驻马店市汝南县对其监外执行情况进行调查。发现高峰长期在外地从事盲人按摩职业,处于脱管状态。

  另外,调查发现高峰除了双目失明,其他日常生活行为均能自主完成,依据“两高三部委”2014年下发的《暂予监外执行规定》,高峰并不属于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遂向郑州市中院建议对高峰收监执行。

  借哺乳婴儿为名两次外逃、长期逃避刑罚执行

  2016年9月2日,借哺乳婴儿为名两次外逃、长期逃避刑罚执行的罪犯徐凤美在江西九江被抓获归案,送至郑州市第三看守所收押执行。

  徐凤美因犯绑架罪于2001年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由于当时她正在哺乳期,法院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哺乳期满后,徐凤美逃跑,经网上追逃。2009年8月11日,徐凤美再度被抓,却发现再次生育仍在哺乳期内,只能再次监外执行。而哺乳期满,徐凤美再次逃跑。

  今年郑州市检察院将罪犯徐凤美脱逃案件列为市院挂牌督办案件,终于将徐凤美抓获。

  为谋取保外就医 被关押前罪犯竟故意吞下刀片

  “虽然他5年前吞食的刀片还在身体里,无法取出,但不影响他的身体机能,没有明显现实危险,应该依法将其送看守所收押执行。”

  2016年6月12日,在郑州市二七区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下,外逃5年的盗窃罪犯李卫国被抓获收押执行。

  2011年,李卫国因盗窃罪被二七区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为逃避刑事处罚,李卫国竟然故意吞食下刀片。罪犯李卫国就是钻了这个空子,外逃了5年,上网追逃后被抓获归案。

  ■链接

  我国监狱法第25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在监内服刑的罪犯,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监外执行条件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刑事诉讼法第214条第1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同条第5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有关问题的批复》中将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进一步明确为:“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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